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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59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津国土房办[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凡下列已取得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的出让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前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签订三方土地转让合同。由转让双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
  (一)首次进行转让的项目;
  (二)原受让人签定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后,首次转让的项目;
  (三)房产前置测量前,部分土地分割转让的。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进行土地转让的;或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再转让,且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工,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再到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审核或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二、业务分工

  中心城区范围(规划环外环以内)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的项目,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市外环线以外,按职责分工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转让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办事要件

  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共同向土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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