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
(云发[2008]12号 2008年5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巩固前三年“兴边富民工程”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促进我省8个州市25个边境县(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兴边、富民、强省、睦邻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重大意义
(一)前三年“兴边富民工程”成效显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了兴边富民和改善民生一系列特殊政策。2005年到2007年,在8个州市25个边境县(市)实施了“兴边富民工程”。通过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特色产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国民经济实现较快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事业长足进步,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境安宁、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二)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是云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兴边富民是—项长期艰巨复杂的战略任务,在肯定前三年“兴边富民工程”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等多方面原因,云南边境地区与全国、全省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发展不足、发展不充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凸显;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仍较薄弱;产业发展缓慢,农民增收较为困难,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守土固边、保持边疆长治久安的历史使命不相适应,与国内外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周边国家扶持边民政策的新变化不相适应。解决边境地区和各族群众的特殊困难仍然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形象,事关云南对外开放和参与东南亚、南亚区域经济合作,事关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境安宁的大局。
(三)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及国务院《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为契机,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群众过上幸福生活的新期待,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新要求,清醒认识边境地区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全省一切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下更大的决心,出更硬的措施,投更多的资金,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提升沿边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问题,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边境地区又好又快发展,让边疆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