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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7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33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3月5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153号),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受理、暂存二手房(包括公产房屋置换)交易双方的交易资金或定金,但目前仍有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公产房屋置换交易资金和定金,严重违背了《通知》要求。为切实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公产房屋和单位产房屋置换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直管公产房屋置换的,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对直管公产房屋置换款实行统一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直管公产房屋置换款和定金。

  二、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置换,双方当事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置换手续。凡因当事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由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派人入户办理。办理置换手续,除本人签字、盖章外,还需留存指纹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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