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保监局等部门2008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农牧厅、林业局制定的《2008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10日
2008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意见》(宁党发〔2008〕6号)精神,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创新力度,积极帮助广大农户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逐步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三农”工作和农业保险业实际,特制定我区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部种植、养殖业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农民因灾受损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投保人以及县市(区)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