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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修订)[失效]


  第二十四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省制定的《中小学思想品德评定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同本人见面。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受完地方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规格并监制。

  初中、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第二十七条 小学、初中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准予补考一次;高中毕业班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科目会考一次。经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会考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奖励,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教委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省教委监制的证书。其他单项表彰和奖励,由各市、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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