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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修订)[失效]


  第十三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四条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

  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中学学生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年未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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