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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修订)[失效]


  第五条 新学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第八条 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条 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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