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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8日)废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鲁教基字[1992]12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

  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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