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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政办发[2008]107号 2008年6月10日)


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人民政府,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宁夏农村信用联社、宁夏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级财政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资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效解决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融资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及《宁夏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建设规划提要(2007年— 2011年)》精神,现就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风险共担、合作发展的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各级财政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政策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降低融资风险,引导金融资金向设施农业倾斜,有效解决设施农业贷款供需矛盾,保障设施农业建设规划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按照《宁夏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建设规划提要(2007年— 2011年)》总任务和年度建设任务,自治区财政将每年安排的设施农业发展补助资金(日光温室每亩补助3000元,大中型拱棚每亩补助1000元,小型拱棚每亩补助200元),全部下拨到县(区),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不少于自治区5%的配套资金,共同作为搭建设施农业融资平台的风险保证金。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银、地合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县域设施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或依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设施农业信用担保业务。鼓励各县(区)和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运用土地经营权、温棚设施抵押和仓单、经济作物收益权等权利质押方式,以及“风险保证金+温棚产权证+农户担保”、多户联保等担保方式,扩大设施农业融资规模。
  四、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8县(区)人民政府、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和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宁夏农村信用联社、宁夏邮政储蓄银行5家金融机构,要互相主动进行设施农业发展融资对接。原则上,每个县要有1家主办银行开展设施农业信贷业务,每家银行重点对接的县(区)不少于2个。根据各县(区)与各金融机构衔接的结果,由以下金融机构分别承担其设施农业主要贷款工作:农行宁夏分行——海原县、红寺堡开发区;农发行宁夏分行——原州区、盐池县、泾源县;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盐池县、西吉县;宁夏农村信用联社——同心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宁夏邮政储蓄银行——原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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