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应按自治区财政出台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公检法等机构公用和业务费标准足额安排。其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相应建立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增长机制。
第四章 监督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考评分定性和定量指标。考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时向同级人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成效等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三)当年财政收支是否实现平衡。
(四)当年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当年是否达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缴费标准。
(五)当年该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均公用经费、公检法公用经费及业务费是否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
(六)对于关系民生的重点项目,各市县(区)财政是否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或用当年新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是否全部完成乡镇债务化解任务,且无新举债务;市县(区)政府举债的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是否制定了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措施,直接债务比上年减少,担保债务得到遏制,并已取得成效(以审计部门或财政监督机构审核的结果和年度县乡债务报表为依据)。
(八)各市级财政是否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向所辖困难区进行财力性转移支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负责全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同时负责研究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市级财政负责辖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工作程序分为考评前期准备、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和自我考评报告、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考评报告、公布监督考核结果五个步骤。
第十四条 每年4月底,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上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总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评,将自评情况报送财政厅。市辖区同时将自评情况报所在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从考核指标和书面总结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为,同时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最后公开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