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第
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12、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第
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13、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第
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⑤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5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5、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6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7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8、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9、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0、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21、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22、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第
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