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六)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管理
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
24条第(一)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
24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
24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
24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
24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
24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
24条第(四)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第
29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第
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10、房地产估价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第
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11、房地产估价师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