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就装饰装修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第
十条、第
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第
十条、第
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第
十条、第
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商品房销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