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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职权的通知

  21、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部令125号)第23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25号令)第24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租赁管理

  1、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2号令)第35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 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租赁双方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2号令)第37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2号令)第38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转借、 转让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就违规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35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36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3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3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42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四)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1、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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