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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关于“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关心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的受聘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在基层建功立业。要重视对他们培养教育,逐步使优秀高校毕业生成为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
  要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高校毕业生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后,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不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工资按所任职务、所聘岗位,比照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在村(社区)工作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在村(社区)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到农村或基层服务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尽快研究制定今后选调生从在村社区工作的大学生中选拔的意见,以吸引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受聘到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有困难的,可办理暂缓偿还手续;在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后,可全额免除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具体代偿办法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暂行办法》(鲁财教[2006]64号)的规定执行。
  (七)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长期在农村、社区基层工作。要加强对在村(社区)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和培养,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吸收到党内来。对已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基层建功立业。鼓励任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集体或民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工作。对愿意长期在村(社区)工作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落到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驻地,也可落到所在村(社区)。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在农村工作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月;在城市社区工作的,薪酬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月。
  (八)允许受聘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在合同期内,允许受聘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发挥自己才能、专长的单位或岗位就业,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期满的,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的人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对合同期满自主择业、个人创业、灵活就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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