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要根据受聘高校毕业生的能力和素质,科学合理地安排其工作岗位和职务,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受聘人员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按有关规定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对在招聘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经考察特别优秀,且招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受聘人员为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安排担任(社区)委员会主任助理;条件具备的,可依法选举为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人。
(四)切实加强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管理”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受聘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合同式管理,合同内容由各市统一规定。受聘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所在县(市、区)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上岗前,市或县(市、区)要组织受聘人员统一进行岗位培训,重点学习党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知识及工作方法。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要加强工作业绩考核,聘期内由乡镇(街道)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并按合同规定办理。聘任期满,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办理新一轮聘任手续。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五)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各市或县(市、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6]14号)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政策,落实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的受聘高校毕业生的待遇。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或薪酬,其标准可参照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地自行确定。试用期内的标准可由各地另行确定。担任村主职干部的,所在村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报酬。对受聘高校毕业生,各地可参照当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受聘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薪酬)、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也可适当承担一部分。对受聘到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所需生活补贴(薪酬)和社会保险费,省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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