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依据》的通知

  法律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20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无指标或不按核定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五十二)不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20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五十三)不按时报送地热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20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五十四)不按地热打井批准通知书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20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打井批准通知书施工的。”
  (五十五)不按地热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20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五十六)未取得地热采矿许可证,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20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取得地热采矿许可证,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以处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适用三步式程序的  (14项)
  (一)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未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转让房地产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四)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会同意,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他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办理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或私自冒用及伪造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未办理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或私自冒用及伪造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不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二)不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不填报矿产储量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三)不填报矿产储量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不按时汇交或拒交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四)不按时汇交或拒交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料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不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五)不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四、不适用三步式程序的  (38项)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83条:“依照《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由买受人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