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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依据》的通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十一)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二十二)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可处已收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二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7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三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三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
  (三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三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三十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十七)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29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八)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九)房地产估价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四十)房地产估价师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十一)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四十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四十三)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7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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