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7]67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建立早预防、早发现、早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的主体是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
市局执法监察总队对中心城区和违法行为多发区域进行巡查,对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巡查工作。
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应当予以协助。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的作用,对信息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区域进行重点巡查,遇有群众举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 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