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组织。其他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提供信用保障,促进龙头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并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等途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保险机构要加强县以下服务网点建设,积极探索与龙头企业、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合作发展农业保险。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优化发展环境。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供水保障措施。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低限交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农业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时,车辆通行费降低一个车型收费,高速公路不实行计重收费;对有超载超限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对发展快、贡献大、为新农村建设建功立业,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生产关系的调整和生产力的优化组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努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认真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要适应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的新变化,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适应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建和谐的能力。要健全落实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和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为深化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建立完善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把我省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