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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四、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08]1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通过贴息、担保、补助、奖励等形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落实税收优惠。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些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农业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农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农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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