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劳发[2007]1号)
各相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参保单位驻异地工作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驻异地(含境外)或在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在职职工,其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统筹包干管理。包干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包干单位予以审核支付。
第三条 实行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单位须提出包干申请,并提供其驻异地(含境外)或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名单及外派相关证明材料,经大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条 经审批的包干单位须与经办机构签订统筹包干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 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返还,以单位为其包干人员上年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扣除以下三项费用,其余部分返还给单位。
1、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费用。以上年度实际发生记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
2、上年度按文件规定预留统筹基金节余部分费用。
3、预留退休人员社会共济部分费用。以上年度实际支出退休人员社会共济比例的适当比例计算。
包干人员实缴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返还。
第六条 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每年年初返还。
第七条 已实行包干人员在包干年度内不得变更(包干人员调出和死亡除外)。每年12月份,包干单位办理包干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