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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IC卡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IC卡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IC卡管理使用,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现就IC卡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须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急救未携带IC卡的,应向接诊医生和住院处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IC卡交到住院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IC卡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的IC卡,如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因IC卡丢失,未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由个人已经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IC卡管理规定,查验医疗保险证和IC卡,为参保人员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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