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劳保办对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按季补助。每季度15日之前,建筑业企业应将上季度缴费凭证、参保农民工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报送市劳保办,市劳保办审核后,按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80%予以补助。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管理。市劳保办对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予补助。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委托管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市级医疗保险,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市内四区务工的农民工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区、市、县务工的农民工到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农民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本人垫付,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出院后,可持相关诊疗凭证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核销手续。需转异地就医的,到市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救治,按《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管理、结算及待遇支付等,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停止缴费后,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业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发生大病住院时,由建筑业企业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足额支付医疗费。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和基本医疗费的,农民工可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因劳动关系或工伤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新开工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劳保费缴纳证明和建设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