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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㈦建设工程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情况的, 承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经营多种项目的或从事非建筑业的农民工不适用本办法,应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筑业企业中已按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仍按原规定和渠道参保缴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由用人单位缴费,市劳保办补助的办法,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缴费费率核定及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费核销等服务管理工作。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市劳保办,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工作。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收支及补助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农民工上岗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照《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保办备案。其中:市内四区的建筑业企业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费,区、市、县的建筑业企业到相应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季缴费。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成立,发生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筑业企业在具体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提供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缴费时,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窗口逐份盖章,缴费窗口、经办机构、市劳保办、建筑业企业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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