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7]46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区市县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4号)、《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建筑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
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
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㈢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已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办理相关核定手续;
㈣建筑业企业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缴纳了劳保费;
㈤按规定参加了工伤和医疗保险,为企业职工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费,并到市劳保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㈥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