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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7]68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转办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查处违法案件转办工作,完善查处机制,提高查处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职权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7]1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违法案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直接查处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区、县局依法查处。
  案件移交时,市局业务部门应当填写《案件转办单》(附表1),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区、县局。《案件转办单》应当附有关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材料。
  案件查处过程中,业务部门应当对区、县局给予指导、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区、县局接到《案件转办单》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指定专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办案件。

  第五条 区、县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件的内部查处机制、规范运作程序、明确部门职责。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第六条 转办案件立案后,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备案。其中符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第十一条情形的,由执法监察部门报市局执法监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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