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8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转由所在地劳动保险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承办。在我市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出台之前,除原已参保且按年度缴费的人员可继续缴费外,不许扩大参保覆盖范围。
二、各区、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点要从强化收缴转向强化内部管理和支付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数据库,规范个人账户管理,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已进入领取期人员的养老待遇。对申请退保的人员,可将其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扣除3%管理费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段计息,一次性返还给个人。
三、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市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整模式,对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整,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保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次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不能因为机构和人员的调整而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