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大劳发[2007]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5年和2006年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浮动费率。
二、在确定浮动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05年和2006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确定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高于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额在20%-50%之间(含50%)的,上调0.1%;高于50%的,上调0.2%。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在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额50%以下的,下调0.2%;在50%-80%之间(含80%)的下调0.1%。
三、调整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低于差别费率的,按差别费率缴费。
四、调整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详见附表。
五、本通知自印发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单位名单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单位名单
一、缴费费率上调到1.2%的单位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租集缴站
大连市妇联妇女服务中心
二、缴费费率上调到1.1%的单位
大连西岗区园林管理处
三、缴费费率上调到1%的单位
大连铁院起重机厂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风景园林管理处退管所
大连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平岛部队军人服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