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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7]13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各定点医疗机构2006年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结算情况,现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和眼科医院除外)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原指标的基础上上调8%;

  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在原指标的基础上上调2%;

  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在原有基础上上调6%。

  二、按照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对传染病病人进行归口管理和集中收治的通知》的要求,取消大连辽渔医院传染科的结算指标。

  三、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各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

 

医院名称

统筹基金人次费用标准(元)

最低人次医疗费用标准(元)

三级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院

4640

6660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院

4490

6130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4410

6040

 

大连市中心医院

4490

6130

 

大连市友谊医院

4410

6040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4410

6040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4410

6040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4490

6130

 

解放军二一○医院

4270

5870

 

大连市中医医院

4270

5870

专科医院

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

4870

6030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4810

5970

 

大连市妇产医院

2690

3560

 

大连市口腔医院

2360

3180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2470

3310

二级医院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2690

3560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2690

3560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院

2690

3560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

2690

356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医院

2470

3310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2470

3310

 

大连港医院

2470

3310

 

大连机车医院

2470

3310

 

大连辽渔医院

2470

3310

 

大连造船医院

2470

3310

 

武警辽宁省大连医院

2470

3310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2470

3310

 

大连市老年病医院

2470

3310

 

大连市开发区医院

2470

3310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普)

2470

3310

 

二一○医院四○三临床部

2470

3310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医院分部

2470

3310

 

大连市沙河口区医院

2230

3030

 

大连市甘井子区医院

2230

3030

 

大连市民生医院

2230

3030

 

沈阳军区大连疗养院傅家庄分院

2230

3030

 

大连西岗医院

2230

3030

 其他

解放军蓝天软伤专科医院

2230

3030

 

大连辽南骨伤医院

2230

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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