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示期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下发文件进行通报表彰,颁发牌匾。如收到反对意见,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复查。
5、将表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评审资料
1、申报等级申请书。
2、自检报告。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4、劳动合同书。
5、工资支付明细。
6、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7、工会组织建设情况资料。
8、工会组织活动规章制度。
9、工会参与用人单位民主决策相关情况记录。
10、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相关资料。
11、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资料。
12、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资料。
13、企业支付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费证明。
14、企业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有关资料。
15、企业执行国家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相关政策有关资料。
16、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的资料。
17、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证明。
18、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访以及处理情况有关资料。
(四)评审时间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2007年6月开始进行第一次评审。
七、相关政策
(一)凡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及“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内所有企业,两年内免予劳动保障资料审查和日常巡查。
(二)凡未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资格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AAA级单位”中,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评选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予以考虑;对于做出杰出贡献者,可以直接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
八、要求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各自优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