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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大劳发[2007]106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2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创建活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07年起,逐步在全市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三、评审名称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A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AA级单位。
  四、评审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级单位标准。
  1、招用人员时无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扣押个人身份证件等行为。劳动合同试用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招用人员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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