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158号)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
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有关规定,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含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下同),应在2007年底前移交给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为做好本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移交手续。
二、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移交手续,选择确定移交方案。
三、2007年9月30日前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未选择确定移交方案的,按照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企业年金移交方案统一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