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严格按照20号令和23号令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和职工制定规范的企业年金计划、选择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面向本市企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应严格按照20号令和23号令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未取得相应管理资格的机构,严禁开展或跨职能范围开展企业年金业务。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本市企业和参与本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查。
(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企业年金计划处理企业年金资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企业年金计划登记确认函。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本市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原有的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采取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可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3、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4、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6、《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
7、《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
8、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流程(略)
9、《报备方案企业相关情况表》(略)
10、《辽宁省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制度》(辽劳社发[2006]29号印发)(略)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附件1:
××[200×]××号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提高我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过集体协商,拟在本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