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托人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3);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15日内,认真检查相关基金管理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违法、违规条款。对符合规定的备案合同文本,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4),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为便于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应同时注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名称。
(六)企业年金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受托人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的,仍按原企业年金计划执行。
(七)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规定,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本市企业年金计划号前6位为“210200”,第7、8位为年份编号,第9-12位为顺序号。例如:本市2007年受理的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210200070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用于企业年金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档案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不能随意变更,不得重复使用。
四、企业年金统计及信息报告制度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与基金监督处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汇总全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填报《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上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个年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年度情况汇总表。
(二)对本市企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辽宁省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制度》(辽劳社发[2006]29号,附件10)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的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将违规行为上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