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连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应在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生效后30日内,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在连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应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生效后30日内,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省属在连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本市企业办理年金方案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见附件1)。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文本格式见附件5)。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报备方案企业相关情况表》(见附件9)。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条件、企业年金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存在疑义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后重新上报;对同意企业实施方案的,应编号备案并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2)。
(五)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述办法重新履行备案程序。未重新履行备案程序的,仍执行原企业年金方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一)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受托管理合同。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资格认定办法出台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受托人应按照20号令和23号令的有关规定,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三)在本市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受托人,应在与本市企业及相关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带相关基金管理合同文本等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与基金监督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