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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16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建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0号令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建立企业年金程序。
  1、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2、企业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讨论;
  3、讨论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5、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运作企业年金计划。
  (三)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二、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一)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根据20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定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其企业年金方案应自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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