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特色商业街和商业重镇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商业〔2008〕23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规划》(闽政[2006]25号),按照商务部工作部署,2008年我省继续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特色商业街和商业重镇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荐工作
为做好2008年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认定工作,请各地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做好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荐申报工作。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及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条件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农业、质监、税务等部门对申报市场基本条件和达标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联合初审书面意见。初审合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向省经贸委推荐,并按照《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5〕346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461号)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现场评审,向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联席会议推荐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要结合当地实际,从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功能和管理水平出发,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做好各申报市场基本条件和达标测评等基础工作。2008年度,每个设区市可推荐2-3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关于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推荐工作
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和评审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社区都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报。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 457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5]392号)要求,对照创建标准,认真组织初评。初审后向省经贸委推荐1-2个省级或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