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行政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涉嫌违反政纪规定向监察机关移送的规定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它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