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
《
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
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和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后,应在10日内依照《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一)《<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和复议期限
(一)《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