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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7]53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当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执法监察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局系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工作,保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落实,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列入督办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总队是督办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土地违法案件列入督办范围:
  (一)市政府、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指定或要求由市局督办的案件;
  (二)市局领导交办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
  (三)市局认为应当进行督办的其它案件。
  凡列入督办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规定》中的办案时限完成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督办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及时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以下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的,督办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办:
  (一)符合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等规定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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