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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172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各银行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精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共同印制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大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提取工资性现金。
  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签发。凡未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均属无效,各银行机构有权拒付。
  三、地处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市内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区、市、县企业均实行属地管理。
  四、企业在开户银行只能使用一本《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五、新成立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印章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每年1至2月份换发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用人单位在办理时,应持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掌握企业工资发放实际情况,发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监督作用。
  七、用人单位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罚。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核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银行系统经办人员应依据经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性现金。对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银行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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