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省外企业与地方合资、合作新开发大庆外围小油田,或在我省新设立独资法人企业开发大庆外围小油田,以及对原属原油生产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当地政府应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油田保卫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九)支持省外企业围绕延伸大庆石化产业链投资开发环氧乙烷、乙二醇、醋酸乙烯、乙醇胺、醋酸脂、丁基橡胶、内酰胺、苯乙烯等后续延伸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年缴纳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十)对开发铜、钼、铁、镁、锌、铝、硅、石墨等矿产资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其中60%用于物理提纯、化学合成、综合利用等精深加工项目,年缴纳税金超过5000万元,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在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中,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
(十一)对开发煤炭资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其中60%用于甲醇、煤焦油、烯烃、二甲醚、合成氨、尿素等煤化工项目,年缴纳税金超过1亿元,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矿山布局及开采总量符合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且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在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中,同等条件下煤炭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
(十二)对开发生物医药产品、生物化工产品、生物能源产品、食品保健产品等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使用土地少、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照企业实际投入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对地方政府给予资助。
(十三)对开发木制家具、纸浆、人造板等木材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先进、产品关联度强、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不鼓励原木直接出省。
(十四)在我省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涉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平衡的,省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排污权交易、咨询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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