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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

  (2)在中国境内(不含本省)设立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商贸、物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在我省实际缴纳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旅游、会展服务与代理、信息服务、工程咨询、中介服务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在我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三)对新注册的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和金融、商贸、旅游、物流、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经地方政府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与其签订连续经营5年以上协议的,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注册资本额度以货币资金和政策优惠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对地方政府给予资助。

  1.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2.银行、保险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3.商贸、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五)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租赁和用非注册资本金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所在地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按不低于年租金的5%给予补助;对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低于购(建)房价款3%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属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总部所在地政府承担;属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对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省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等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二、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对我省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并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登记纳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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