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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大连市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四)建立有效就业援助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服务。根据失业和低保人员的年龄、就业能力、技能培训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开展工作,通过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促进失业和城市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联动约束机制
  (一)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申领条件。在失业、城市低保人员申请求职登记15个工作日内,向其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原则上在其进行求职登记60日内提供两次以上就业推荐。未被聘用或因患病、伤残等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协约式服务协议书》上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并将确认意见传送到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按照确认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意见的,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申请。
  (二)加强日常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对有劳动能力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待遇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在《失业证》或《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进行记录,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城市低保经办机构据此确认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对于拒绝接受就业服务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属于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享受城市低保的,撤销其家庭低保待遇。
  (三)健全机制,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要加大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就业状况核查力度,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对于主动申报就业的,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实行渐退制度。已经核实就业但未主动申报的,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四)加大对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力度。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实现就业的,从个人申报就业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其实现就业的下个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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