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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一)因慢性病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二)结算年度内,因补助病种办理家庭病床治疗1次的,门诊慢性病补助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减半;办理2次(含2次)以上的,本年度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三)结算年度内,因补助病种住院治疗1次的,门诊慢性病补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减少5%;住院治疗2次的,统筹基金补助比例减少10%;住院治疗3次(含3次)以上的,本年度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四、检诊鉴定程序
  每年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在指定医疗机构,为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进行检诊(具体检诊时间由医保中心另行安排),对存在疑虑或有争议的检诊结果,通知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复检。复检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复检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检诊者,取消其慢性病补助资格。
  医保中心对检诊合格者发放《慢性病门诊就医证》。检诊结果有效期为3年,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满3年的患者,由医保中心重新安排检诊。
  2006年底前检诊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医保中心分期分批组织检诊。
  五、定点单位管理
  自愿承担门诊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单位(包括定点一、二、三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零售药店)须与医保中心签定服务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协助医保中心做好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审核报销工作。
  六、就医管理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就医。经检诊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单位,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定点单位。定点单位无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所需治疗用药时,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单位外配处方购药。选择定点零售药店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的慢性病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时需持医院处方。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每年可申请变更定点单位一次,需要变更慢性病定点单位的参保人员每年12月份向医保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七、费用结算管理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所购药品和外配处方所购药品,应属于《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且是治疗认定病种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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