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0日)废止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劳发[2006]154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减轻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对我市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病种范围
下列病种纳入补助的病种范围:
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
上述各病种诊断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另行制定。
二、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补助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补助限额。
(一)起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自主选定的定点单位确定。选择定点三级医院作为定点单位,起付标准为8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200元);选择定点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选择定点一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的用于治疗的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5%。
选择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药价低廉、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单位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支付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
(三)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根据病种不同分别为: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元;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慢性病毒性肝炎2500元;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为18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1000元。经检诊认定同时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