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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不再享受低收入人员待遇后,不得按居民医保办法参保,并应当从停止享受低收入人员待遇的次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折半计算。
  在一个年度内,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或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重复缴纳。
  (六)2007年已办理参保缴费的未成年居民属于低收入人员的,其已缴纳的费用不再返还。
  二、关于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将市内四区劳动年龄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劳动年龄内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缴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按缴费标准给予100%补助,符合城市低收入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按缴费标准给予60%补助,其他残疾人按缴费标准给予40%补助。
  (三)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时间为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6月30日,缴纳半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的参保申报时间按照居民医保办法老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按照居民医保办法低保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低收入人员的,按照低收入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按照居民医保办法老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低收入人员、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问题
  (一)低收入人员、残疾人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居民医保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密切与街道、社区和残疾人组织的联系,强化服务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经办效率,做好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的参保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为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员和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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