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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8〕86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看病就医问题,决定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
  (二)低收入人员从认定的次月起办理参保手续,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收入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和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还需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低收入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缴费。其中,未成年居民按个人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的60%给予补助,其他人员按应缴费额的40%给予补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低收入人员个人承担。
  (三)在就医、结算、待遇等方面,低收入人员中的未成年居民,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法”)未成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低收入人员中的老年居民,按照居民医保办法老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居民医保办法老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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