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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监发〔2008〕3号)


各省辖市监察局、环保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

  2003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对于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该《办法》设定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与新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相抵触。同时,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20日颁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经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河南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自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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